司法書狀的書寫須知司法狀紙書寫須知 民刑事訴訟狀 稱謂欄依書狀之性質填寫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聲請租房子人、相對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民刑事)、參加人(民事)、告訴人、自訴人、代理人、選任辯護人(刑)保濕面膜事。 稱謂欄先寫具狀人、次寫對造人、如正面不敷時,得在反面自劃橫線連接填寫。 狀紙有二頁以上者,具狀人應於術後面膜每頁銜接處蓋騎縫章,記明頁次。 訴狀中之文字,如有增加或刪除應蓋章,並在其上方欄外,記明字數。 案號及承辦婚禮顧問股別,可參照法院之期日通知書或傳票、刑事或其他訴訟文書記載填列,如無此項資料時,可免填列。 行政訴訟狀 起吳哥窟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載原告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被告之機關,起訴之事實、理由、證酒店工作據、再訴願決定及收受決定之年月日,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起訴狀應附具副本、答辯書應依原告之人數附具副本。 當住商房屋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原本。 稱謂欄依書狀之性質填寫原告、被告機房地產關、再訴願機關或再審原告、再審被告、聲請人、代表人、訴訟代理人等,如正面不敷時,得在反面自劃橫線連接填寫酒店工作。 行政訴訟之被告,謂左列機關: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時,為最後撤銷或變更之機關吳哥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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