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0月27日訊(記者 李偉鋒)記者今天從省安委辦獲悉,經報請省政府同意,湖南煤監局日前批覆新化“7·24”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決定對新化縣委書記、縣長等公職人員實施追責;責成新化縣人民政府向婁底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討;對發生事故的共升煤礦依法給予罰款24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13年7月24日,婁底市新化縣溫塘鎮共升礦業有限公司旗下的共升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向婁底市和湖南煤監局通報稱“共升煤礦發生冒頂事故,死亡2人”。隨即,有群眾向國家煤監局和湖南煤監局舉報這次事故存在瞞報行為。
  在國務院安委辦和省政府的部署下,由湖南煤監局牽頭,會同省安監局、省煤炭管理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這次事故進行徹底調查。經調查核實,此次事故實際造成8人死亡、3人輕傷;且當地政府在事故處理中存在遲報、謊報、瞞報行為。
  事故調查報告顯示,共升煤礦礦長崔東輝,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於2013年8月9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新化縣溫塘鎮安監站副站長、駐共升煤礦安監員劉平新,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於2013年8月22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且涉嫌犯罪的煤礦相關負責人曾燦明,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因對事故遲報、謊報、瞞報負有直接責任,新化縣委書記胡忠威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縣長鄧光呂被給予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新化縣委常委、副縣長周先成,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並建議婁底市委免去其現任領導職務。
  另外,新化縣安監局局長、縣煤炭局局長、溫塘鎮黨委書記、溫塘鎮鎮長,以及其他責任人均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此次事故被追責的公職人員共計16名,有關方面正按程序辦理。  (原標題:新化縣委書記、縣長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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